第七百章 官场论 一
官如此,僚和吏就更可怜。在大明朝,大明朝的官僚体系是由官、僚、吏三部分人组成的。
官,就是各级衙门的正官或长官,比如知府、县令。僚,则是长官的佐属,比如县丞、县尉、主簿,都是协助长官处理事务的属员。僚属在隋朝之前由县官自行征辟,隋起改由中央朝廷任命,结果从此形同虚设,成为闲职冗员,所司事务均委之以吏。吏,本来也是官员队伍中的一分子,只不过政务官叫官员,事务官叫吏员。所以官吏二字,往往混为一谈。比如“吏治”,比如“封疆大吏”,其实说的都是官,不是吏。
但自隋唐以后,官与吏就不可同日而语了。只有官和僚才算是官,吏则是民。各级衙门的长官和僚属不论职位高低,都是“朝廷命官”,都有品级,比如知县正七品,县丞正八品,主簿正九品。胥吏却是官府中的“服役人员”,其身份与衙役并无区别,只不过其他人或服劳役,或服兵役,他们则提供知识性服务而已。因此胥吏地位极低,常被呼为“狗吏”,待遇也极低,往往领不到薪水。
吏员的禄食,有的朝代有,有的朝代没有。同一王朝之中,又有的时候有,有的时候没有。即便有,也微不足道。官的俸禄尚且不高,何况乎吏?
比胥吏级别更低的是衙役,比如更夫、捕快、狱卒之类。这些人根本就是“民”,最初都是从民众当中征发来无偿服役的。既然是无偿服役,自然并无薪水,只有伙食补贴,叫“工食银”,其数亦不过每日二三分,仅供夫妻二人一餐之用。这在大明朝,已是“皇恩浩荡”。
因为其他被征发来无偿服役,比如修城墙的民众,朝廷是连一餐饭都不管的。但在这些人,却是生计维艰。因为他们一年到头,都要在衙门里当差。不像其他民众,尚有别的活路。
然而尽管如此,愿意担任县官、胥吏、衙役的仍大有人在。原因就在于这些职务虽然薪资极低,权力却很大,也很有威风和排场。这全因为,大明朝是典型的权力社会。它的一切都是靠权力来维持,也是靠权力来运作的。因此,为了维护权力的至高无上,大明朝从来就不惜成本,不吝代价。这样,一个人,只要拥有了大明朝赋予的权力,他就有了高于一般民众的地位,哪怕他在大明朝的权力系统中,只不过是一个最不起眼的蕞尔小吏。但由于他在行使权力的时候,代表的不是他个人,而是大明朝,就不能不让一般民众胆战心惊。换句话说,胥吏和衙役虽然不是牧羊人,却好歹也是牧羊犬。这就足以让“羊”们敬畏。
知府县官的权力就更是大得吓人。作为朝廷派遣至地方上的“牧民之官”,他集司法、行政和监察之权于一身,在一府一县之内令行禁止,生杀予夺。由于上级部门非有大事不会过问,僚属、胥吏、衙役、百姓又全无监察之权,因此知府和县太爷们完全有可能“只许知府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”,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让治下小民魂飞魄散,家破人亡。也因此上又有“灭门知县”和“破家县令”的说法。
一方面是权力极大,另一方面是薪资极低,那么,有谁不用手中的权力来换取好处呢?
最常规的做法是收取“耗羡”。要知道,大明朝的财政收入,主要靠纳税完粮。运到国库里的,便既有银子,也有粮米。但从地方到中央,千里运粮,岂能不损耗?碎银子要铸成元宝,损耗也在所难免。然而户部收缴的银粮,却要求足银足米。因此,只能在收银收粮的时候多收一点,叫“米耗”和“火耗”。米耗,就是多收的粮;火耗,就是多收的钱,统称“耗羡”。
这是于事有理于法有据的,不能算作违法乱纪。问题是“耗羡”的计算方式却很含糊。地方官在计算损耗的时候,当然也不会有多少算多少,而是会再多算一点。这就有了一笔额外收入。这笔额外收入,既不是贪污,也不是受贿,只能说是“税外收费”,因此历来就被视为理所当然。
此外还有种种灰色收入,如“公事”、“规礼”、“罚赎”等。公事,就是乡里来县办事时送的红包;规礼,就是逢年过节地方商贾缙绅送的礼金;罚赎,则是赃罚赎罪之银两。这些自然都落入知府、县官的腰包,数目也相当可观。当年海瑞在淳安县令任上,一次革去的各种不正当收入,就达六千两之多。这些所谓“不正当收入”,其实还是常规性的,官场上习以为常不被看作腐败的。如果知府知县贪得无厌,则还会层层加码,以至于征收有羡余,又有额外之征;罚赎有加耗,又有法外之罚。这一州一县民众百姓的日子,也就可想而知。
知府县官以权谋私,胥吏衙役也不含糊。他们以权力换取好处的办法和门路并不比长官少。因为长官“君子动口不动手”,收租催赋、摊派徭役、管理市场、设置关卡、处理民事、捉拿人犯,便都是胥吏和衙役的事,其中自然大有文章可做,大有油水可捞。
最“廉洁”的,也会在下乡收粮时白吃白喝,代交诉状时收取茶钱。而且,由于吏员不受官员回避乡里、期满调任的限制,因此为吏者往往世代为吏,以至于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,胥吏成为横行一方、连官都要让他三分的“地头蛇”。对于这样的地头蛇,老百姓除了花钱去“消灾”以外,是没有什么别的办法的。
事实上,如果县官只不过收点“耗羡”,胥吏和衙役也只要点“茶钱”,这一方百姓的头上就要算是“青天白日”了。可惜大明朝默许的“税外收费”并没有谱,知府、县官、胥吏和衙役们又欲壑难填,结果百姓们便只好无休止地接受他们的盘剥。
官,就是各级衙门的正官或长官,比如知府、县令。僚,则是长官的佐属,比如县丞、县尉、主簿,都是协助长官处理事务的属员。僚属在隋朝之前由县官自行征辟,隋起改由中央朝廷任命,结果从此形同虚设,成为闲职冗员,所司事务均委之以吏。吏,本来也是官员队伍中的一分子,只不过政务官叫官员,事务官叫吏员。所以官吏二字,往往混为一谈。比如“吏治”,比如“封疆大吏”,其实说的都是官,不是吏。
但自隋唐以后,官与吏就不可同日而语了。只有官和僚才算是官,吏则是民。各级衙门的长官和僚属不论职位高低,都是“朝廷命官”,都有品级,比如知县正七品,县丞正八品,主簿正九品。胥吏却是官府中的“服役人员”,其身份与衙役并无区别,只不过其他人或服劳役,或服兵役,他们则提供知识性服务而已。因此胥吏地位极低,常被呼为“狗吏”,待遇也极低,往往领不到薪水。
吏员的禄食,有的朝代有,有的朝代没有。同一王朝之中,又有的时候有,有的时候没有。即便有,也微不足道。官的俸禄尚且不高,何况乎吏?
比胥吏级别更低的是衙役,比如更夫、捕快、狱卒之类。这些人根本就是“民”,最初都是从民众当中征发来无偿服役的。既然是无偿服役,自然并无薪水,只有伙食补贴,叫“工食银”,其数亦不过每日二三分,仅供夫妻二人一餐之用。这在大明朝,已是“皇恩浩荡”。
因为其他被征发来无偿服役,比如修城墙的民众,朝廷是连一餐饭都不管的。但在这些人,却是生计维艰。因为他们一年到头,都要在衙门里当差。不像其他民众,尚有别的活路。
然而尽管如此,愿意担任县官、胥吏、衙役的仍大有人在。原因就在于这些职务虽然薪资极低,权力却很大,也很有威风和排场。这全因为,大明朝是典型的权力社会。它的一切都是靠权力来维持,也是靠权力来运作的。因此,为了维护权力的至高无上,大明朝从来就不惜成本,不吝代价。这样,一个人,只要拥有了大明朝赋予的权力,他就有了高于一般民众的地位,哪怕他在大明朝的权力系统中,只不过是一个最不起眼的蕞尔小吏。但由于他在行使权力的时候,代表的不是他个人,而是大明朝,就不能不让一般民众胆战心惊。换句话说,胥吏和衙役虽然不是牧羊人,却好歹也是牧羊犬。这就足以让“羊”们敬畏。
知府县官的权力就更是大得吓人。作为朝廷派遣至地方上的“牧民之官”,他集司法、行政和监察之权于一身,在一府一县之内令行禁止,生杀予夺。由于上级部门非有大事不会过问,僚属、胥吏、衙役、百姓又全无监察之权,因此知府和县太爷们完全有可能“只许知府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”,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让治下小民魂飞魄散,家破人亡。也因此上又有“灭门知县”和“破家县令”的说法。
一方面是权力极大,另一方面是薪资极低,那么,有谁不用手中的权力来换取好处呢?
最常规的做法是收取“耗羡”。要知道,大明朝的财政收入,主要靠纳税完粮。运到国库里的,便既有银子,也有粮米。但从地方到中央,千里运粮,岂能不损耗?碎银子要铸成元宝,损耗也在所难免。然而户部收缴的银粮,却要求足银足米。因此,只能在收银收粮的时候多收一点,叫“米耗”和“火耗”。米耗,就是多收的粮;火耗,就是多收的钱,统称“耗羡”。
这是于事有理于法有据的,不能算作违法乱纪。问题是“耗羡”的计算方式却很含糊。地方官在计算损耗的时候,当然也不会有多少算多少,而是会再多算一点。这就有了一笔额外收入。这笔额外收入,既不是贪污,也不是受贿,只能说是“税外收费”,因此历来就被视为理所当然。
此外还有种种灰色收入,如“公事”、“规礼”、“罚赎”等。公事,就是乡里来县办事时送的红包;规礼,就是逢年过节地方商贾缙绅送的礼金;罚赎,则是赃罚赎罪之银两。这些自然都落入知府、县官的腰包,数目也相当可观。当年海瑞在淳安县令任上,一次革去的各种不正当收入,就达六千两之多。这些所谓“不正当收入”,其实还是常规性的,官场上习以为常不被看作腐败的。如果知府知县贪得无厌,则还会层层加码,以至于征收有羡余,又有额外之征;罚赎有加耗,又有法外之罚。这一州一县民众百姓的日子,也就可想而知。
知府县官以权谋私,胥吏衙役也不含糊。他们以权力换取好处的办法和门路并不比长官少。因为长官“君子动口不动手”,收租催赋、摊派徭役、管理市场、设置关卡、处理民事、捉拿人犯,便都是胥吏和衙役的事,其中自然大有文章可做,大有油水可捞。
最“廉洁”的,也会在下乡收粮时白吃白喝,代交诉状时收取茶钱。而且,由于吏员不受官员回避乡里、期满调任的限制,因此为吏者往往世代为吏,以至于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,胥吏成为横行一方、连官都要让他三分的“地头蛇”。对于这样的地头蛇,老百姓除了花钱去“消灾”以外,是没有什么别的办法的。
事实上,如果县官只不过收点“耗羡”,胥吏和衙役也只要点“茶钱”,这一方百姓的头上就要算是“青天白日”了。可惜大明朝默许的“税外收费”并没有谱,知府、县官、胥吏和衙役们又欲壑难填,结果百姓们便只好无休止地接受他们的盘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