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百零一章 官场论 二
各地还有驿站、用来传递信片和招待来往官员,这其中用的号草也就是驿站喂马的草料,三个应由地方财政拨款向当地民众购买,所需经费则从田赋正额和地丁银子中拨给。然而许多地方的实际做法,却是让老百姓无偿缴纳号草,朝廷并不给钱。这就已是盘剥。更可恨的是,草民们在交草时,还必须向驿站的吏员和差人送银子,而驿站的秤也从来不准。于是百姓们在缴完了皇粮国税以后又被盘剥三次:白交,多交,还要送红包。
这还不是最黑暗的,最黑暗的是司法腐败。比方说,在民事诉讼中两边勒索,吃了原告吃被告,一直吃到双方都家财已尽时,才“各打五十大板”,草草了事;或者在刑事案件中严刑逼供、草菅人命、榨取钱财,甚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,敲诈勒索。比如某地发生盗案,则将被盗人家周围富户全部假定为有窝赃嫌疑,予以拘捕,然后从上到下地收取贿赂。凡此种种,不胜枚举。大明朝的子民在这种“牧羊人”的“放牧”之下,除了不断献出“羊毛”甚至“羊肉”之外,几乎已没有办法保住自己的小命。
知府和知县俸禄太低而权力过大,只是官员腐败的原因之一。它既不是腐败的全部原因,也不是腐败的根本原因。为了弄清楚这一点,必须追踪知府知县盘剥所得的去向。
去向也很简单:一部分落入私囊,一部分孝敬上司。
首先必须清楚,包括“耗羡”在内的额外收入是只有知府和知县才有的,因为只有知府知县才是直接与民众打交道的“牧民之官”。也只有他们,才能在常规税费之外加收加派。这就会造成极大的失衡,即级别最低的知县的收入,竟大幅度地高于府道、抚督和中枢官员了就是京官。这当然绝不可以,事实上知府知县也不敢独吞自肥。他们的这笔额外收入,是要拿出相当部分来孝敬上级的。问题在于要有一个名目,也要有一个规矩。没有名目,便会有行贿嫌疑;没有规矩,则无从把握分寸。好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,大明朝的官员们从来就不缺乏智慧,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案很快就在实践中产生。它的名字,就叫“官场陋规”。
官场陋规又叫“规礼”,也就是照规矩要送的礼金。这些规礼包括临时性的和常规性的两种。常规性的大体上是冬夏各一次,分别叫“炭敬”,取暖费和“冰敬”,降温费。再就是“三节”春节、端午、中秋、“两寿”上官和上官的太太过生日,要送“节礼”和“寿礼”。礼金的多寡,因地是穷县富县和因职肥缺苦差而异,但不送是不行的。
临时性的礼金也有一定之规。比如上级来视察时要送“程仪”即路费;下级到上级衙门办事要送“使费”和“部费”,其中送给地方朝廷的叫“使费”,送给中央部院的叫“部费”。此外,长官的门房那里要送“门敬”,跟班那里要送“跟敬”。如果是接到任命,进京陛辞,或原本在京待命,即将赴任,则离京之时须向有关官员送“别敬”。曾经有一位地方官,从朔平知府调任陕西督粮道,担任负责主管西北地区军粮的地方官,仅在北京的“别敬”就花了一万七千两银子。上任后,仅送给巡抚的规礼,一年四季就共要五千二百两。
实际上大约除了聂小蛮和苏景墨这样的极少数人以外,几乎没有知府知县不取“耗羡”,没有督抚不收“陋规”,没有京官不接受“孝敬”。能不在常规之外加码,便是清官。
所谓“三年清知府,十万雪花银”,即此之谓。
在这里,分明看到了大明朝的尴尬与两难。可为什么不改呢?因为改不了。同样,不是每一个官员都是贪官污吏,他难道不知道“陋规”是腐败?当然知道。为什么还要收呢?因为不能不收。其实,“陋规”二字早就一语道破天机,而且简直就是传神之至妙不可言──明知是腐败是陋,却又非做不可遵守规矩。天底下还有比这更荒唐的吗?
荒唐的根源不在别处,就在大明朝制度本身。大明朝制度有三大特征,即中央集权、伦理治国和官员代理,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央集权。这就决定了大明朝的各级官员,只可能是皇权的代理人,不可能是民众的代言人。而且,这种代理也只可能是自上而下层层递减的。与民众关系最为密切的知府县官,离权力中心也最远。但这丝毫不意味着因为“天高皇帝远”,他们就可以自行其是。因为在离他们并不太远的地方,就有监临的上司。这些上司的上面,又有上司。正是这些上司和上司的上司而不是民众,决定着他们的前程。
也就是说,一个官员要想青云直上飞黄腾达,关键在于其上司的赏识和提携。能被皇帝赏识提携当然更好,但对于中低级官员来说,这种可能性极小。因此几乎每个下级官员都懂得一个道理,就是必须和上级搞好关系,至少不能得罪他们。
问题在于,大明朝官员之间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。上级轻而易举地就能给下级带来好处或造成伤害,下级却很难利用手中的权力给上级带来什么实惠,除非他以盘剥百姓所得来孝敬上司。
因此,尽管要孝敬上级就难免会伤害民众,但是,在孝敬上级和保护民众之间,许多官员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。因为谁都计算得出,作为被大明朝雇来放羊的临时工,让包工头高兴显然比羊群的茁壮成长更重要。羊群长得再好再肥,也是农场主,是皇帝的,自己的实惠却只能来自上级。何况大明朝的羊儿是那样众多,拔几根毛并无伤大雅。羊的任务原本就是生产羊毛,拔掉了还会再长。就算拔光了也不要紧,因为恢复羊群的健康已是下一任牧羊人的事情。
这还不是最黑暗的,最黑暗的是司法腐败。比方说,在民事诉讼中两边勒索,吃了原告吃被告,一直吃到双方都家财已尽时,才“各打五十大板”,草草了事;或者在刑事案件中严刑逼供、草菅人命、榨取钱财,甚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,敲诈勒索。比如某地发生盗案,则将被盗人家周围富户全部假定为有窝赃嫌疑,予以拘捕,然后从上到下地收取贿赂。凡此种种,不胜枚举。大明朝的子民在这种“牧羊人”的“放牧”之下,除了不断献出“羊毛”甚至“羊肉”之外,几乎已没有办法保住自己的小命。
知府和知县俸禄太低而权力过大,只是官员腐败的原因之一。它既不是腐败的全部原因,也不是腐败的根本原因。为了弄清楚这一点,必须追踪知府知县盘剥所得的去向。
去向也很简单:一部分落入私囊,一部分孝敬上司。
首先必须清楚,包括“耗羡”在内的额外收入是只有知府和知县才有的,因为只有知府知县才是直接与民众打交道的“牧民之官”。也只有他们,才能在常规税费之外加收加派。这就会造成极大的失衡,即级别最低的知县的收入,竟大幅度地高于府道、抚督和中枢官员了就是京官。这当然绝不可以,事实上知府知县也不敢独吞自肥。他们的这笔额外收入,是要拿出相当部分来孝敬上级的。问题在于要有一个名目,也要有一个规矩。没有名目,便会有行贿嫌疑;没有规矩,则无从把握分寸。好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,大明朝的官员们从来就不缺乏智慧,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案很快就在实践中产生。它的名字,就叫“官场陋规”。
官场陋规又叫“规礼”,也就是照规矩要送的礼金。这些规礼包括临时性的和常规性的两种。常规性的大体上是冬夏各一次,分别叫“炭敬”,取暖费和“冰敬”,降温费。再就是“三节”春节、端午、中秋、“两寿”上官和上官的太太过生日,要送“节礼”和“寿礼”。礼金的多寡,因地是穷县富县和因职肥缺苦差而异,但不送是不行的。
临时性的礼金也有一定之规。比如上级来视察时要送“程仪”即路费;下级到上级衙门办事要送“使费”和“部费”,其中送给地方朝廷的叫“使费”,送给中央部院的叫“部费”。此外,长官的门房那里要送“门敬”,跟班那里要送“跟敬”。如果是接到任命,进京陛辞,或原本在京待命,即将赴任,则离京之时须向有关官员送“别敬”。曾经有一位地方官,从朔平知府调任陕西督粮道,担任负责主管西北地区军粮的地方官,仅在北京的“别敬”就花了一万七千两银子。上任后,仅送给巡抚的规礼,一年四季就共要五千二百两。
实际上大约除了聂小蛮和苏景墨这样的极少数人以外,几乎没有知府知县不取“耗羡”,没有督抚不收“陋规”,没有京官不接受“孝敬”。能不在常规之外加码,便是清官。
所谓“三年清知府,十万雪花银”,即此之谓。
在这里,分明看到了大明朝的尴尬与两难。可为什么不改呢?因为改不了。同样,不是每一个官员都是贪官污吏,他难道不知道“陋规”是腐败?当然知道。为什么还要收呢?因为不能不收。其实,“陋规”二字早就一语道破天机,而且简直就是传神之至妙不可言──明知是腐败是陋,却又非做不可遵守规矩。天底下还有比这更荒唐的吗?
荒唐的根源不在别处,就在大明朝制度本身。大明朝制度有三大特征,即中央集权、伦理治国和官员代理,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央集权。这就决定了大明朝的各级官员,只可能是皇权的代理人,不可能是民众的代言人。而且,这种代理也只可能是自上而下层层递减的。与民众关系最为密切的知府县官,离权力中心也最远。但这丝毫不意味着因为“天高皇帝远”,他们就可以自行其是。因为在离他们并不太远的地方,就有监临的上司。这些上司的上面,又有上司。正是这些上司和上司的上司而不是民众,决定着他们的前程。
也就是说,一个官员要想青云直上飞黄腾达,关键在于其上司的赏识和提携。能被皇帝赏识提携当然更好,但对于中低级官员来说,这种可能性极小。因此几乎每个下级官员都懂得一个道理,就是必须和上级搞好关系,至少不能得罪他们。
问题在于,大明朝官员之间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。上级轻而易举地就能给下级带来好处或造成伤害,下级却很难利用手中的权力给上级带来什么实惠,除非他以盘剥百姓所得来孝敬上司。
因此,尽管要孝敬上级就难免会伤害民众,但是,在孝敬上级和保护民众之间,许多官员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。因为谁都计算得出,作为被大明朝雇来放羊的临时工,让包工头高兴显然比羊群的茁壮成长更重要。羊群长得再好再肥,也是农场主,是皇帝的,自己的实惠却只能来自上级。何况大明朝的羊儿是那样众多,拔几根毛并无伤大雅。羊的任务原本就是生产羊毛,拔掉了还会再长。就算拔光了也不要紧,因为恢复羊群的健康已是下一任牧羊人的事情。